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 被引用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