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二)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二)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二) 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