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一)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第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