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三)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三)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三) 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