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