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