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