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