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