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