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