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