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