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