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