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农业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