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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以下简称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冷冻精液,是指经超低温冷冻保存的家畜精液。 第三条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农业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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