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牧渔业部应根据国内外畜禽疫情和畜牧业生产、保护人畜健康需要,规定和公布畜禽的防疫、检疫对象。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