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的畜禽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畜禽防疫工作。

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畜禽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