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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 第三条 进出口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的畜禽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畜禽防疫工作。 第五条 农牧渔业部应根据国内外畜禽疫情和畜牧业生产、保护人畜健康需要,规定和公布畜禽的防疫、检疫对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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