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