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畜禽防疫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