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2010年) 第六章 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六章 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