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2010年) 第六章 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六章 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省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拆解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废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六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