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二章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试点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