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一章 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五十八条 第十一章 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试点省市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