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