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一章 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五十五条 第十一章 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试点省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