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一章 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十一章 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