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一章 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五十三条 第十一章 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