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