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八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