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