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2009年) 第三章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 第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第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