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2009年) 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九条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