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