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