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