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