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