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