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鼓励家庭服务机构为家庭服务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