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第五条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第五条 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