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 第五条 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六条 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 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3名。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