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