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七条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七条 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