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六条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六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