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九条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