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