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3. 第六章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释义: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操作办法和规程,报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存入的委托资金,在本办法中视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