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释义: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操作办法和规程,报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存入的委托资金,在本办法中视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